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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著作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发布日期:2020-10-19 09:47  浏览次数:

    法律对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对著作权财产权利的限制,表现为三个方面:(1)时间限制。①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品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②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是永久的,不受时间限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则该作品进人了公有领域,他人可以无偿使用而不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及无须经过著作权的同意。(2)地域限制。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3)著作权权能的限制,即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所受到的限制。国际上通常上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合理使用,即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几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有: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的文章;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①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作品;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①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①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①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第二种情况,法定许可,即作品使用人依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作者声明保留权利者除外。法定许可适用于下列情况:①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②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③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④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第三种情况,强制许可,是指由于著作权人无理拒绝导致使用人无法与之达成使用作品的协议,经使用者申请,著作权主管部门在查明事实后批准使用,但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主要适用于对外国作品的强制使用。由于发展中国家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后,使用其他公约国家的某一作品遭到著作权无理拒绝时,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给强制许可证,批准使用者翻译或者翻印该作品。第四种情况,版权穷竭,即销售权穷竭,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