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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发布日期:2020-10-19 09:49  浏览次数:

    法律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发表权,是作者的权利,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由作者自主决定,他人无权擅自发表作者从未发表的作品。发表的形式很多,包括出版、表演、讲演、演奏等。
    (2)未经合作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作创作的作品。构成合作作品,须有合作作者的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的行为,即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贡献,即参加了作品的构思、写作、修改、定稿等工作。一般性的劳动,如联系出版、帮助查找资料、查对史实、数据、校对等,因其不具有创造性价值,故不能作为合作作者。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往往表现为,将共同构思、写作的作品交由某一作者进行修改和最后定稿,该作者最后以自己的名义独自发表;将他人口述的作品进行记录、整理、修改后,以自己的名义独自发表等。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例如,帮助作者联系出版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例如,为了商业利益,出版者擅自将出版的作品加人色情内容的描写或者插图,从而破坏了作品的严肃性。又如,对某歌曲的歌词予以庸俗低级性的篡改,破坏了作品固有的严肃性。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使用方式包括: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表演的行为。表演者的权利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一种权利,称之为邻接权利,是指基于作品的传播者在其传播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特定的专有权利,它是由著作权演变而来的一种权利。表演者是作品思想内容的传播者,表演者的水平直接关系到作品内容传播的质量,因此,法律对表演者的权利应加以保护。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
    (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例如,仅将人物、地点、时间加以变动,其他内容基本相同(历史题材或人物传记题材的作品,主题相同,不构成侵权)。有人抄袭他人的历史题材作品露出了“抄袭”的马脚,表现为他们误将他人作品中虚构的人物当作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原封不动地搬人自己的作品。剽窃、抄袭他人作品,还表现为文字、情节完全照搬,只对少数无关紧要的文字略加修改,甚至连举例都完全一样。我国著作权法允许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但适当引用要有度,不能无限制地引用。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所谓主要部分是从作品字数多少角度而言,如超过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或者引用他人作品占引用者作品十分之一的,均构成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所谓实质部分,是从作品的灵魂角度而言,例如,对人性善恶的赞美与揭露的描述反映出作者的文学素养、思想境界,从而构成作品的灵魂。
    (9)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10)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被许可使用人)与著作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被许可使用人享有专有出版权。
    (11)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制品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亦属于邻接权,即由著作权演变而来的、对作品进行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13)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所享有的权利亦属于邻接权。
    (1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例如,某拍卖行公开拍卖署名为×x×著名画家的一幅画,该画家得知后提起诉讼,指出该画不是其亲笔所画,而是他人盗用其名制作的。此案既要追究该画制作者的侵权责任,也要追究该画的出售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