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实施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例如,专利权人与生产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允许被许可方(即生产方)一次性使用(制造)专利产品,为某用户加工制造合同约定数量的专利产品。合同履行完毕以后,该生产方已经掌握了该项专利技术,又擅自为其他用户加工制造该专利产品,同时还将其加工制造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其行为即构成了侵权。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即侵权人在其非专利产品上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他人专利号的行为。例如,获得专利权的某种牌子的净水器在市场上很畅销,侵权人仿照该种净水器者生产和购进他人生产的该种产品,在该种产品的包装、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
(3)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无权进行干涉。
(4)侵犯法人对发明人完成的职务发明享有的专利权或者侵犯共同发明人对发明所享有的共同专利权。所谓职务发明,是指为完成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擅自使用其发明或以其职务发明作为投资与他人合股合同生产该发明产品;或者将共同发明人的发明据为己有,申请专利并转让该专利产品。
依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①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使用人或者销售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②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③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作、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目内继续制造、使用的;④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⑤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