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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受到侵害,应采取哪些保护方法?

    发布日期:2020-10-19 09:53  浏览次数:

    我国法律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当公民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应采取如下措施:(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例如,侵犯公民肖像权的电影正在放映,应立即将侵权镜头删掉;侵犯公民名誉权的小说还在继续销售的,应立即停止销售。(2)恢复名誉,侵权的报刊,应在报刊上发表声明,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课堂上老师不负责任地说某小学生偷了班里同学的东西,该老师应在课堂上为该小学生恢复名誉。(3)消除影响,例如,利用墙上漫画形式侮辱他人,则须在侵权地范围内利用相同形式,如字报形式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不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即侵权人)负担,并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处理,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赔礼道歉,既可以是当面赔礼道歉,也可以是书面道歉。(5)赔偿损失,即精神损失的物质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况:①加害人主观过错程度及事后态度。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侵权与无知或者疏忽大意侵权(即过失)相比,前者应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若能积极主动找受害人承认错误或主动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则可少承担赔偿数额。②侵权的方式和手段。例如,用字报、漫画形式损害他人名誉与口头传播的形式就不同,前者侵权的手段、方式更为恶劣,故应多承担赔偿数额。③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大小,与侵权的方式和手段有关;与受害人本身精神健康状况有关。例如,某人得了癌症,他人却到处造谣说该人得了艾滋病,面临死亡的公民的心理承受能力远远不如一个身心健康的人。与受害人所处的环境、时间、地点有关,例如,一个刚刚失去儿子的母亲,本来心里已经很难过,此时却有人造谣该女人虐待其亲生儿子,致儿子死亡。④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大小,按所获盈利的比例予以赔偿。例如,擅自用他人肖像做广告所获利益较大的,应当多赔偿,反之可以少赔偿。⑤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若侵权人是法人,已经破产,或者侵权人是下岗待业人员,可以考虑少赔偿,让其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关于精神损失物质赔偿与因精神损失而使受害人的财产同时受到损失,受害人因此提出的物质损失的物质赔偿不是一回事,两者不能混同,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将两种损失请求的物质赔偿分别列出。例如,对公民名誉权的侵犯,造成该公民被解职(失业),该公民因此受到物质损失,故该公民在提起诉讼时,既可以要求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也可以要求物质损失的物质赔偿。另外,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犯,更多的是受害人的物质损失。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及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以上保护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