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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侵犯公民名誉权时,谁向受害人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0-10-19 09:53  浏览次数: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撰写、发表批评文章,文章中的内容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是对真人真事的描写,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章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谁应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即谁应作为被告,应根据原告(受害人)的起诉确定。原告只起诉作者的,作者为被告;原告只起诉新闻出版单位的,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原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如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由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