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称的民事上的过错责任,是指致人损害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依法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即原告)首先负举证责任,其证明内容为:(1)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2)被告所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且违法或违约行为与损害有因果联系。(3)被告主观上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三观上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例如故意造谣诽谤他人,目的是使他人的名誉扫地。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损失,但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但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行为人这两种心理状态的主观恶性程度虽不同,但在一般情况下,对承担责任的大小没有太大的影响。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区分故意和过失对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依照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民事责任的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高度危险业务致人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业务方(即被告方)要想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即原告)故意造成的(不包括过失);医疗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前提之一,即主观上有过失而不包括故意,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区分故意和过失,在个别情况下对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意义。例如,在确定精神损害物质赔偿的数额上,可以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若行为人疏忽大意或出于无知而过失侵权,即可以少承担赔偿数额。在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若不证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或者被告在诉讼中能够证明其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没有过错,则被告可以免除民事责任。例如,汪某在赶猪过桥时,不慎将一头有身孕的猪赶进了河里,事后汪某发现该猪不是自家的,而是邻居徐某的猪。由于徐某疏于管理,致自家的猪跑到汪某家的猪群里,而汪某在众多头猪里不可能知道混进了他人的猪,更不可能在赶众多头猪时故意或过失把他人家的猪赶进河里。因此,汪某因其主观上无过错而免除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