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可以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民法学将之称为过错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即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要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学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也称客观责任或严格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不同,前者采用“客观归责”,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过错责任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过错责任属于严格责任,不能适用所有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致人损害行为如下:(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的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出的,因此,实际上受害人承担财产责任的是国家,而国家主观上不可能有过错。(2)产品质量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除了以上六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致害人的民事责任时,由于被告的举证证明内容不包括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故被告要想免除民事责任,在举证证明时应证明如下内容:①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②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个别情况下被告仍应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③损害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被告若能证明上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免除民事责任。另外,无过错责任要求被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仅就损害事实及损害是由被告行为所致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