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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10-19 10:32  浏览次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解决:
    (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送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精神处理。该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可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给适当的遗产,但不是以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