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准离婚的依据是感情确已破裂,但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很难掌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89)38号文件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作为要求判决离婚的合法理由: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万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以及受对方亲属的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