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负责。子女归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必需的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具体应给付多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收人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干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