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愿意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的孤儿、弃儿的,由收容该孤儿、弃儿的社会福利机构负责送养。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给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送养给被送养人的继父母不受此限)。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