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解除后,在收养当事人之间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养父母不再对养子女尽抚养、教育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也不再负赡养、扶助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而定。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