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年已七旬,身患重病住院,他一生节俭,积蓄数10万元,其子见他病重,就与甲某的妻子商量,父亲快不行了,是不是赶快把父亲的遗产分了。
首先应当指出,某甲之子的这种做法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同时,这个例子也涉及到两个问题,即什么是继承;继承应当从什么时间开始。
所谓继承,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把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转移给有权接受这项财产的人所有。遗留财产的死者叫被继承人,取得财产的人叫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
公民的死亡有两种情况,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即自然死亡,死亡的时间应以医学上公认的方法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通常是把公民呼吸完全停止、心脏完全停止跳动的时间定为公民生理死亡的时间。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推定失踪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经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的公民死亡的日期,就是失踪公民死亡的日期。
由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因此,继承开始的时间也就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
明确继承开始的时间,对遗产继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继承人继承权的实际取得及继承资格的有无,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准,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活着的人和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现实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三,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及各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等相关情况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为准,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只有在他死亡即继承开始时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有效。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劳动能力的缺乏与否,经济状况的好坏,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多少等分割遗产时应考虑的因素,也只有在继承开始时才能最终确定。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是不同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这个时间是不能由任何人变更的。遗产分割时间则是继承人实际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时间,而这个时间可以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从被继承人死亡到遗产分割,需要一段时间的距离。继承人往往首先处理被继承人的丧葬事宜等等,在这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下列情况:
第一,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遗产又产生新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银行存款的利息等等。这些收益应随遗产一起转移给接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第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能会放弃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他所应取得的遗产继承份额应当转归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