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我国城市和农村出现了多种形式的个人承包,承包的范围不仅有土地、荒山、渔塘、果园的经营管理权,而且还有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等。如果承包人在承包后,承包合同未履行完之前因故死亡,其承包所得可否继承呢?
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在这个法律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由承包所得的合法收益,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当其死亡时可作为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规定中所指的“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不仅包括承包人生前已经取得的收益,还包括由于承包周期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如,甲某承包后3年死亡,他所种的五百棵果树已经结果,同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应对甲某投人的资金、付出的劳动、树木的增值、果树的收益等一并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人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承包人死亡后,不仅涉及到承包收益问题,还涉及到承包权问题,承包权能否继承呢?关于这个问题,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中指出:“考虑到承包是合同关系,家庭承包的,户主死亡,并不发生承包权转移问题。个人承包有两种情况,有的如对小企业的承包,纯属由本人承包企业的经营管理,子女不能继续承包;有的如承包荒山,收益周期长,承包期长,承包人死后应允许子女继续承包。但是,这种继续承包,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办法。”根据这个说明的精神,个人承包权属于全民或集体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还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这个法律规定也说明,个人承包权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程序和办法转移给他人,而只能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承包合同的办理方式由他人续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