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作为一个总体,它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财产权利即积极遗产,是指某些财产收益,如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等其他合法财产等。财产义务即消极遗产,如死者遗留下来的债务等。继承人如果继承了积极遗产就对消极遗产负有清偿的责任;相反,继承人如果放弃了继承积极遗产,对消极遗产也就不负清偿责任了。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可以做为遗产继承的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项:
(1)公民的收入,如公民的工资、奖全、存款的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人、接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死者生前的非法收人不能成为遗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如公民的自住房、出租房、营业用房、存款、家用电器、家具、衣物、手饰、自行车、手表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如公民自己家中的果树,饲养的马、牛、羊和鸡、鸭等。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如公民自己收藏的古书、字画、艺术品、现代书籍等。如果上述文物中有特殊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公民个人所有的图书资料,如果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按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如机械设备、拖拉机、农用飞机等,公民依法律和政策所允许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持有的有价证券、公民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等等。
应当提起注意的是,下列权利不属于遗产,因而不能继承。
(1)著作权、专利权中属于人身权的部分,如署名权与修改权。
(2)劳动权利不能继承。
(3)退休金,工伤残补助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等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能继承,但在有权领取这些费用的人死亡时,尚有余存未领取完,那么这些尚余存的退休金、补助费、抚恤费等可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
此外,还有一种抚恤费也不能做为遗产继承,即公民因公或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时,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其所在单位发给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的直系亲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对死者特定家属给予的精神安慰和物质帮助,应由受抚恤的家属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处理。
(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权不能继承。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只包括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包括处分权。因此,承租权不等于所有权。同时,这种承租权随其人身的死亡而即行消灭,生前无权转让,死后也不能列人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共同居住,被继承人死亡时,自然就把自己的居住面积留给了继承人。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被继承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租赁房屋,而继承人住房面积较大或另有住房,原则上房屋所有人应将房屋收回。相反,继承人没有其他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则继承人可继续占有、使用该房,但应与房屋所有人建立新的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