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了继承人和遗产范围之后,就产生了确定继承份额的问题。继承份额,就是继承人应该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分得的份额。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对遗产分配作了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述规定说明:
(1)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基本相同时,所分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
(2)在有些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虽有一定经济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老人;尚无生活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可以多分遗产。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这里所指的共同生活,是在生活上尽了主要扶助义务的继承人。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④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不均等。即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在分配遗产时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处理。
(3)因被继承人生前经济状况较好,有固定收人,在生活上也不需要照顾,不要求继承人扶养,因而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没有扶养的,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因此而影响继承份额。
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遗产分割有两种方法:
(1)有关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自行协商。
提倡协商精神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精神之一,相信继承人之间一般能够本着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妥善处理好遗产问题。继承法保护继承人之间经充分协商达成的合理协议。
(2)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确定。
如果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通过协商无法解决,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