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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继承人能继承遗产吗?

    发布日期:2020-10-19 11:15  浏览次数: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收养关系,但他缺乏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抚养,还有的与被继承人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收养关系的人,他们在法律上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生前从物质上和生活上给予扶养和扶助,这些继承人以外的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能否分得遗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有两种人在继承人去世以后,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必须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或全部生活来源都依靠被继承人提供。偶然的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不能称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如被继承人生前在经济上常常帮助一生活较困难的人或不定期的资助一生活较困难的人上学等,这种情况,不能视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与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相比较更为严格,既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只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就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必须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至于所分得遗产的份额,视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份额。
    (2)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在经济上对被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那些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上述两种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在其依继承人资助较多;第二,在生活上对被继承扶助较多;第三,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卧病时,长期服侍。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都可认定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
    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里所指的适当,是指根据对死者生前扶养的具体情况和遗产数额来考虑分配遗产的多少。如果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抚养、扶助义务大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取得遗产中的相当数额甚至可以取得大部分数额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法定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的生活完全或基本上是由他人照料的,其遗产也可以由扶养照料继承人的人全部继承,而不让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独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二年内起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