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继承人可能不知道被继承人已死亡,有的人不知道自己已被继承人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因此,需要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给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通知”是处理继承问题的重要步骤。在法定继承中,只有各继承人均已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后,才有可能协商如何处理继承问题。如果各继承人或某一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将无法进行。在遗嘱继承中,也只有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后,才可能由遗嘱执行人按遗嘱内容处理遗产。如果遗嘱继承人中有一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也无法付诸实现。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承的通知应按如下步骤进行:
(1)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首先负有义务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以便继承人行使权利,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
遗嘱执行人是指有权按照遗嘱内容将遗嘱付诸实现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执行人的责任是管理、清查遗产数额并按照遗嘱内容对遗产进行分配。遗嘱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任何继承人或其他人无权更换。如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才有权更换遗嘱执行人。
(2)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继承人中虽有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如无行为能力或患重病等客观原因,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负有保管遗产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当遗产所在地既有继承人又有其他人时,遗产应由继承人保管。继承人不在遗产所在地或继承人无行为能力或继承人之间对如何保管遗产的意见不一致时,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也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遗产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保管。遗嘱继承有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
(2)在遗产被保管期间,任何人不得争抢。存在遗产的本人不得侵吞或动用,对因侵吞或争抢遗产而给继承人、受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受损失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知道尚有继承人未到场而又无法通知的,若分割遗产,就应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某人或某单位作为该份遗产的保管者。
此外,因保管遗产而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