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死于同一次飞机失事、车祸、地震等),继承其遗产时,必然会发生如何确定死亡者各自死亡的时间,从而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及各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权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这一法律规定: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有继承人的人后死亡。
例如新婚夫妇外出共同遇难,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次序,丈夫有父母,妻子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推定妻子先死亡,丈夫后死亡,由丈夫继承妻子的遗产,丈夫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继承。
(2)共同遇难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晚辈后死亡。
例如,父子二人外出共同遇难,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母亲、配偶、子女,则推定父亲先死,儿子后死,儿子继承父亲的遗产,之后儿子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母亲、配偶、子女继承。
(3)共同遇难的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各自均有继承人,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例如,夫妇外出共同遇难,丈夫有父母,妻子也有父母,则推定夫妇同时死亡,丈夫的个人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妻子的个人遗产由其父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