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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宜分割的遗产怎样处理?

    发布日期:2020-10-19 11:35  浏览次数:

    在被继承的遗产中,有些可能属于不宜实物分割的,只有保持其完整统一,才能保存其固有的价值和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如被继承人只留房屋一间、汽车一辆、珍贵文物一件等等,一旦对这些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必将损害其价值和效用,不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对于这些不宜分割的遗产的处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有几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处理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继承人应当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例如,甲某是某音乐学院声乐教授,去世时留下钢琴一台、家具一套。甲某有一子一女,其子正音乐学院声乐系就读,其女系某医院医师,在分割遗产时,其子与其女发生争执,二人都想要钢琴,最后其女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认为,分割遗产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据此,钢琴判由甲某之子继承,家具判由甲某之女继承。
    (2)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例如被继承人甲某有父、母、子、女四位继承人,其遗产只有房屋一间,虽然一间房屋是不可分物,继承人可以将房屋变卖后分得现金;也可将房屋归属其中某一继承人,再由该继承人按实物的价值和其他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给予其他继承人相应数额的补偿;还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遗产是生产资料或正在经营中的个人产业,经营又需要继续进行,则由继承人协商,可以让有经营能力的继承人继承生产资料或产业,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以折价付款的方式补偿,或者多给其消费资料。如果既不宜分割又无法补偿,可以采取共有形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