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内地用人单位须向劳动部门申报,经审批同意后,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劳动部门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1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