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主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时,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时,或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及在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没有规定由于约定了终止条件,当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被解除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从劳动法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都没有这样的规定。有些职工认为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特别是在终止条件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约定的情况下。
但是,我们认为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全。因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终止条件,相当于事先约定了劳动合同提前终止。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就相当于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并没有责任,因此也不应令其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不同的,而只有在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时,劳动者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题目就说明了这一问题。
对此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被解除,实际上是即行终止时,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必须慎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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