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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还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发布日期:2020-10-19 13:15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鉴于这些职工为该用人单位作出过贡献,用人单位对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有所补偿。因此,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条件、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过于重视自身的利益而轻视职工的权益。认为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失业救济金,因此无需用人单位再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平时的工资、福利均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这种提法是错误的。
    给予被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是国家对于这些职工的一种关心与保护,同时也是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联系的,并不是一种额外的福利,它是基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长短来确定补偿额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是由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职工不能从事工作时,或在企业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时,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及无法获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有责任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失业救济金是在劳动者已经被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岗位的时候,为帮助其渡过难关,在寻找新的工作岗位时期能够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失业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这与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完全不同的,从获得的原因、用途等方面看都是不同的,不能混淆。
    劳动部就此问题专门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显见,劳动者依法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也有权依法获得失业救济金。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