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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违约责任有何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20-10-19 13:24  浏览次数:

    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平等地适用劳动法,不存在特权,或可以不执行劳动法相应规定的情况与可能。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确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在执行劳动法时,可以针对其特点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原则、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补充。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就是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劳动法发布后于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劳动法规定相比,增加了一项内容,即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1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是一致的。增加的内容是,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本来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若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这是一项特别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及医疗补助的条件与劳动法规定相同,但标准及名称不同。劳动部发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给予职工的是经济补偿金,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叫生活补助费。这并不是说外商投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支付给劳动者额外的生活补助费,两者是一回事儿,只是名称不同。后来劳动部专门发文明确: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补偿办法中的经济补偿金视为同一概念。然而,在计算经济补偿标准及赔偿标准方面的不一致是不利于劳动法的统一贯彻执行,因此应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即对与后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不一致的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应按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对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标准未作规定,而其他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作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就属于这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