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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10-19 13:23  浏览次数: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这是指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要投人相当的费用,如有关的咨询、表格、体检费用。有的地方招用职工还要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招收外地人员的,用人单位还要交纳诸如增容费等费用。对此,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后,一般还要进行培训,有的还要送其出国培训,若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重新招用新职工,重新培训。对于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于培训费用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但是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用于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由劳动者负担,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负担,也可约定由双方分担。因此若没有特别约定违约赔偿责任时,由劳动者支付的当然无需再赔偿,因为用人单位完全没有损失。若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违约时,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这项损失。若是双方分担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那一部分的培训费用。但是,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关于培训费用的违约赔偿办法,即按此办法办理即可。因为用人单位重新招新职工还要再支付培训费,因此仍可约定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反之也可以约定完全免除劳动者对培训费的赔偿,而不考虑是由谁支付的培训费用。当然还可以约定诸如加倍赔偿培训费的赔偿责任。但无论如何,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包括因为劳动者的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致使用人单位生产停顿造成的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这就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保密事项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对于因违约责任引起的赔偿争议,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即依法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