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签订集体合同,要进行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这要求首先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如果遇到提出要进行集体谈判的一方事先通知另一方。那么,一方应当何时通知另一方呢?对此,我国的劳动法规尚无具体规定。但是,我国的工会组织在其内部试行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中指出,“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定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在集体谈判之前,由一方通知另一方的规则可以由法律、协议、习惯的方式来决定。在许多国家,如果劳资双方已经签订有集体合同,假如所订集体合同将要到期终止,那么在一方通知另一方他们打算终止现在执行的集体合同并为新的合同进行协商之后,谈判也往往就开始了。首先通知的一方往往是工会。在有的国家,由于集体谈判是依照已经建立的良好规则进行的,提出集体谈判的通知日期也是统一的。如在瑞典,集体合同往往随年度结束而中止,提出通知的日期往往是每年的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