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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集体合同的审议?

    发布日期:2020-10-19 13:58  浏览次数: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因此,我国集体合同的审议就是,集体合同草案签字前,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过程。审议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之一。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审议时,应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代表分别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义务作出说明。审议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集体合同内容的群众监督,使之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对集体合同进行审议在国外称为集体协议的批准。大致说来,凡是以行业集体谈判为主的国家,对集体合同的批准较少。而在以企业集体谈判为主的国家中,这种批准则是很平常的事情。国外对集体协议的批准可分为几种情况:(1)在企业级的集体谈判中,由全体雇员大会通过新产生的集体协议,如法国。(2)英国将有些协议提交全体工会会员批准,而将另一些更为重要的协议则按不投票程序批准。(3)联邦德国是由工资政策委员会举行指导性投票表决,但由工会全国性领导机构做最终决定。只有在是否举行罢工或结束罢工的建议被提出之后,一般才举行全体会员的投票。(4)在意大利,工会谈判人员只能根据工人召开会议批准的情况,做出最后接受协议的决定。
    在各国,集体协议经批准程序被否决的情况不太多。在北美国家,如果新的劳资协议被投票否决,就意味着可能立即出现罢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