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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员的职权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10-19 14:03  浏览次数:

    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因此劳动监察员进行监察工作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程序进行。
    根据《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员应熟悉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胜任监察工作。同时,要求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3)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1)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3)为举报者保密。
    执行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
    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对通知书、指令书作出答复的,以及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