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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职责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10-19 14:04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人担任。经考核合格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老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3)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