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必须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1995年11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明确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劳动监察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