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表现在方方面面,宪法规定了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有广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体现在整个的劳动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方面的保护。对女职工的就业权,劳动法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权,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在劳动合同方面的特殊保护。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在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在工资方面和特殊保护。表现为男女同工同酬。
(5)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殊保护。表现为禁止或限制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在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给予特殊的保护。
(6)在社会保险福利方面给予的特殊保护。表现为劳动法确立的生育保险制度等等。
从狭义上讲,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仅指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