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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怎样委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发布日期:2020-10-19 15:11  浏览次数:

    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论是企业一方还是职工一方,都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是否应当允许律师代理参加仲裁,对这个问题有关方面曾有过犹豫。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在其他许多国家,一般是不允许或不赞同律师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的,主要由于劳资关系界普遍认为律师们只会死扣法律条文,对劳资关系问题并不精通,往往起不到促进作用。但实际上,如前面曾提及过,国外劳动争议问题,通常主要指集体劳资纠纷这种情形(尤其是集体利益纠纷)。由于这类争议一般不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所以排除律师参加,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在国外,个人争议中当事人也是同样可以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只是在有关介绍中,很少有人强调这一差别。在我国,劳动争议基本上表现为个人争议,是权利争议,允许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是很自然的事。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有专门的“授权委托书”式样,供委托代理人时填用。委托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字的全称并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应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委托人也应签名或盖章,然后递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