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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发布日期:2020-10-19 15:11  浏览次数: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无思维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如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见,劳动法中的“未成年工”(指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职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果职工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包括基于亲权和监护权而可以全权代理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法定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行为,均视为被代理的当事人本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仲裁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