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三类:妨害诉讼的排除措施、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这些强制措施,造成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刑事赔偿程序,予以赔偿:
(1)错误实施司法拘留、罚款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拘留、罚款。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上述强制措施造成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实施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实施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人民法院在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中均可采用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如果违法执行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