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安全性/潜在的安全隐患/隐私权的侵犯
[基本详情]
南京的李某2005年购买了一套住房。2005年4月,李某发现相邻的某宾馆在改造大楼时紧贴其北首房间的窗户旁搭建了铁楼梯。经了解,该宾馆搭建的是消防楼梯,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经现场勘察、惟一可以设立消防楼梯的位置。为了安全起见,宾馆为李某家的房间安装了防盗窗。但李某认为,宾馆擅自搭建的楼梯不仅影响房间的采光和安全,而且使家人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了他人眼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20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宾馆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补偿款6万元。
[法民析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当事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不能损害或者应当兼顾相邻方的利益。本案中宾馆大楼与李某的住宅南北相邻,李某购买使用在先,宾馆大楼改造使用在后,因此,宾馆大楼进行改造时应与李某住宅保持适当的距离,并不得妨碍其通风和采光。由于宾馆紧贴原告窗户外墙建造了楼梯,一定程度上挡住了房屋的北向采光,而且使四楼住宅的安全系数等同于了底楼住宅,降低了李某住宅的安全性,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消防楼梯架设后,他人可以方便在楼梯上进行近距离窥视,客观上已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犯。这种对采光、隐私的实际损害和对居住安全的现实威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是长期持续存在的,而获取利益的是宾馆,因此,宾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但宾馆所有的房屋系用于宾馆经营,依有关规定应设有相应的消防设施。现宾馆客观上难以在其他地方搭建消防楼梯,拆除楼梯,又会对不特定多数的宾馆客人的安全带来影响,宾馆也会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不能充分发挥房屋的财产效用。因此,拆除楼梯不符合利益衡量原理及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宾馆对李某造成的损害又难以精确地用数字予以评价,只能根据相邻损害的实际情况,结合一般社会经验规则酌情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