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无息借款/不按期偿还/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2000年3月,小张同事向小张借了2万元现金,并出具了借条,由于是同事,所以当时未言明利息。2002年4月,当小张向同事索要借款时,同事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小张准备向法院起诉,并要求还款付息。请问,小张可否要求同事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
公民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小张与同事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所以不能要求他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小张同事不按期偿还借款,小张可以要求同事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