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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管道“住”家里,楼下淹水主人无责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8  浏览次数:

    [关键词]
    不是私有财产/损坏/施工方负责
    [基本详情]
    不久前,某法院开庭受理了一起由公共管道引发的赔偿事件。被告小邓和原告罗小姐本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平时很少来往,但近日171却发生了纠纷。原来,罗小姐家新装修的卧室出现浸水,污水将墙皮浸损出现起包,地板也部分被浸坏。检查之下才发现是楼上小邓家的管道漏水。
    于是罗小姐找到小邓,要求小邓赶快将漏水的水管修好,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小邓表示这是公共下水管道,是施工方的事,与他无关。而施工方则说此前在全小区进行管道检查时,由于小邓在装修时把管井的检修口堵上了,导致无法检查,所以漏水也与他们无关。
    罗小姐一怒之下将小邓、施工方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共计2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施工方售房单位赔偿罗小姐更换木地板、重新粉刷墙体所需的材料费1500元。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漏水点虽位于小邓家室内,但管井属于分摊部位,公共管道不是小邓的私有财产,小邓没有维护公共管道的义务,也没有保证公共管道不出现损坏的义务,所以小邓不应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的职责是对物业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此前小邓家漏水报修后,物业及时对报修问题进行了处理,已尽到义务,所以罗小姐的损失也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而施工方作为售房单位不仅应保证所售房屋质量,还应保证房屋的配套设施在一定期限内正常使用。该楼交付使用不到1年,公共管道胶垫就破损,所以施工方对罗小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