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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你的就别拿,拿了还要“吐”出来

    发布日期:2019-12-25 15:29  浏览次数:

    [关键词]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基本详情]
    2003年12月27日,某县邮政局把宋某丈夫从深圳寄回的500元汇款单送到她家。由于邮政员张某粗心大意,加之汇款单上填写的“仟”、172“百”二字模糊不清,邮局付给宋某5000元现金。
    年底核账时,邮局发现有短款发生。核算查实后邮局要求宋某退还。宋某承认多收钱是事实,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由于协商无效,局把宋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多收4500元汇款系不当得利,依法应予退还,故判决原告获胜,判令宋某将多收的款返还原告,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析案]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现象。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依据。
    一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那么受害人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不当得利的4500元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