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占他人财产/折价赔偿
[基本详情]
赵某喜欢集邮,高某闻之,即托人介绍与赵某相识。不久,高以观赏为由从赵某处借得一册邮集,时价5000元。一月后,邮市价格大幅上涨,该部集时值9000元。赵某索还,高称该邮集被盗,愿意赔偿5000元。赵183.某坚信邮集未失,乃高某欲将邮集据为已有。双方为此已扯皮月余。那么此事该如何解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邮集被盜一事,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真被盗,即高某并非想将该邮集据为已有,不能归还乃不得已。二是假被盗,即如赵所坚持的,高某是见邮市上扬,心起歹意,想将其邮集据为已有。如若是第一种情况,高某保管邮集不善,致使邮集被盜(灭失),应负赔偿责任。如若是
第二种情况,则高某应返还原物;拒不返还原物的,应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怎么样折价赔偿?我们认为应以市价为标准。假如邮市下跌,则应以借阅时的邮市价格计算;如邮市上扬时,则应以当时的邮市价格计算。总之,不能让邮集所有人遭受损失,更不能让相对人捞到经济上的好处。
就本案而言,高某要么归还邮集,要么折价赔偿9000元给赵某。协商不成,赵某应径行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