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子女/再婚的父母/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母亲再婚引发的赡养案件,一审判决原告赵老太的子女对母亲尽赡养义务。
原告赵老太与前夫孙某育有二子一女,孩子尚小前夫就因病去世。后赵老太改嫁给邻村村民周某,并随周某生活,此后并未再育。孙氏三兄妹没有随同赵老太改嫁,而是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和集体的照顾、政府的救济相依为命,长大后各自成家立业。2005年,赵老太的老伴去世后,赵老太的生活日益贫困,且年老多病,又无经济来源,希望自己与孙某所生的三个子女能赡养自己。但孙家三兄妹以母亲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了赵老太的要求。赵老太遂将其三个子女均告上法庭,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赵老太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其要求三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析案]
本案中赵老太与其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在当今社会极具典型意义。再婚老人的赡养已成为社会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亲生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还指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