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消费者/从方便角度考虑法院的选择
[基本案情]
家住南京的小刘去上海出差,在上海买了一口高压锅回家。使用刚一月,高压锅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将小刘妻子击伤。事故发生后,小刘发现高压锅厂家就在南京。小刘能否直接在南京起诉高压锅厂?是否需要到上海去起诉出售的商家?
[律师支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压锅发生爆炸后,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小刘可以在南京起诉产品的生产厂家。经法院审理后,如果查明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厂家在赔偿以后可以向商家追偿。
[律师提醒]
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连带赔偿情形中,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生产者赔偿后,属于经营者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由此可见,在连带被告的诉讼中,最终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只需从方便角度考虑法院的选择即可。在消费权益受到损害后,选择一个合适的索赔对象,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1.购买商品时受到商家工作人员人身侵权的,以商家为被告。
2.购买、使用商品时,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3.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4.经营单位分立、合并的,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索赔。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向实际经营人索赔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可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7.受虚假广告侵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消费者可向广告经营者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