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位职工,在打官司时发现法官是对方的同学,他想要求换法官审理,是否可以?
罗开
可以。在诉讼活动中,要求换审判员审理案件,在法律上叫回避。回避,是指侦查员、检查员、审判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不参加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换别人参加处理该案的工作。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项重要原则。申请回避,也是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国家依法予以保护。所以,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诉讼中,都应遵循这个原则
回避问题,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有详细规定
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还规定:“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已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法律上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案件审判的客观性,防止审判人员主观片面或偏袒一方,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和顾虑,保证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无私,使案件得到正确合理的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因此,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时,就应该主动回避,不参加该案的审判活动。当事人也有权请求该审判人员回避。不论是审判人主动要求回避,还是当事人请求回避的,是否准许,都应由本院院长决定。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或者当事人以请求回避为手段,无理缠讼的,院长有权予以驳回。
请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时间,一般是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向当事人交待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表示自己是否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如当事人提出了回避的请求并说明具体理由时,审判长应依照法律规定立即休庭,报告院长审查决定
另外,在法庭审理终结以前,只要当事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应审理该案时,随时都可以提出回避的请求。是否准许,仍应由院长决定。除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以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由合议庭或者审判长决定。如本案由院长担任审判长时,他的回避问题,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其他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公安侦查人员的回避,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