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使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基本详情]
1986年胡敏与赵某结婚,1996年赵某因病死亡,1998年4月胡敏同田某结婚。1998年7月,经法院调解,胡敏分得前夫赵某留下的遗产存款数千元及家具数件。胡、田婚后感情并不好,2000年,胡敏与田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产生了争执。胡敏认为继承前夫的遗产,应归她个人所有,而田某则认为这项财产是他们结婚以后继承的,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经法院审理判决,前夫的遗产归胡敏个人所有。
[法官析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以劳动取得的收入,一方因合法继承、接受遗赠所得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收人。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也就是说,继承人行使继承的时候,始于被继承人死亡,而非始于实际占有遗产之时。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把实际占有遗产的时间,当作行使继承权利的时间,这是一种误解。因此,如果夫妻一方有权取得遗产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一方分得的遗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进行分割;如果另一方实际占有的时间虽在婚后,而能行使继承权的时间是在婚前,该项遗产就属于该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本案中,胡敏实际分得前夫赵某的遗产虽在再婚后,但其前夫赵某死亡的时间是在胡敏与田某结婚之前,因此,此项遗产属于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归她本人所有。田某要求将这项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没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