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因为一个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在立案后,我单位和被告单位都不在审理这个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所以,法院通知开庭时,我们双方都得从各自家乡出发到这个法院所在地。前不久,我们双方都接到开庭通知。为开好庭,我们准时到达法院,可是被告单位没能到庭。据法官讲,被告来了长途电话讲诉讼代理人出差未归不能按时到庭。这个长途电话是开庭前一天打来,法官无法再通知我们,使我们空跑了一趟。请问,被告该不该赔偿我们多支出的差旅费?
李至棕
你反映的法律问题实际上就是,因为你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事先通知的时间到达外地法院。可是,对方请假不能到庭,造成你单位多支出差旅费。按照我国民诉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以,按这个时间看,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开庭日不能到庭,那么也该相应在3日前通知法院,以便法院准假和在批准之后再通知对方。
由于被告单位改变出庭时间太短促,造成你单位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单位承担。我想这个问题可以在今后诉讼中进行协商,对方会考虑自身行为上的原因承担责任的。如果调解不成,你单位应当依据你们案件本身发生的事实,增加你们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会依据本案事实,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维护你单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