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把受过刑事拘留当作前科来对待。还有人把刑事拘留与作为治安处罚的行政拘留相混淆,产生误解。刑事拘留是一种处分吗?
袁东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紧急措施
关于拘留的条件,《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身分不明有流窜作案重大嫌疑的;
(七)正在进行“打砸抢”和严重破坏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被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有权要求释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种紧急强制措施,既不是一种惩罚或处分,也不能把受过刑事拘留当作有“前科”对待。如果一个人曾被错拘而释放,不能算此人有什么问题。受治安处罚而被行政拘留的,则是一种处分。对此,应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