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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我应当承担这个儿童受伤的民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0-09-06 17:03  浏览次数:

    上个月,我骑自行车遵章在公路的右边行驶。不料从后面冲上来一辆自行车,撞在我的车子上。当时,我们两人都摔倒在地。待我爬起一看,对方是个11岁的孩子,已不能动了,我送这个孩子到医院去治疗。后来,这个孩子花去医疗等费用1000余元。他的家长找我,说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他的全部损失费用。请问,我应该全部赔偿他吗?
    邱阳新
    来信反映的是一个交通管理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第四项规定:“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信中所述的孩子只有11岁,按此规定,说明这个儿童行为是违背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况且,你在出事后又“送这个孩子到医院去治疗”。显然,你尽了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作为这起纠纷,你不仅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不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所以,这个儿童的家长对你提出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要你承担医疗费用1000多元,是站不住脚的。以上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