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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这套楼房应由谁来继承

    发布日期:2020-09-06 16:46  浏览次数:

    1983年我女儿王艳和徐亮结婚。次年徐亮从其父处继承楼房三间。徐亮1985年患病同年12月病逝。当时王艳已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于1986年1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婴儿夭折。王艳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1月31日死亡。徐亮的哥哥徐圣和我一起安葬了王艳。后来,徐圣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徐亮和弟妹王艳,三间楼房作为遗产应属他所有,我不同意。我认为房产有我女儿一份,我有权继承,不应全归徐圣,请问该楼房归谁继承?
    盖营芬
    你的叙述是一个法律继承问题。1983年你女儿王艳和徐亮结婚,次年徐亮从其父处继承楼房三间。这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徐亮1985年12月死亡。这样,三间楼房的一间半属王艳所有,另一间半是徐亮的遗产。因为徐圣只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徐亮的配偶王艳来继承。由于王艳已怀孕,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王艳早产男孩不幸夭折,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即由婴儿的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样,王艳就独得全部遗产,加上她自己的财产,共计三间楼房的所有权。可是,王艳于1986年1月31日死亡,而她只有她母亲,即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是唯一继承人。因此,你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你女儿王艳的全部遗产,即三间楼房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