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亲属之间为公产房屋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怎样处理呢?
马来春
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闹纠纷。这里往往是承租人以公产房屋使用证上是自己的名字为理由,认为只有自已享有使用权,并以种种借口拒不让某个或某些共同生活的亲属继续居住,另一方面则提出自己也有使用权,双方为此争执不休闹纠纷。实际上,国家有关部门在分配公产房屋使用时,是根据每户人口多少,实际需要等各方面因素而分配住房的。房管部门为便于管理,由该户确定一人为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与承担人享有同等的公产房屋的使用权。所以,那种认为公产房屋使用证上是谁的名字,谁才有使用权,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则没有使用权的认识是对国家房管政策的误解
第二种情况是,分居另过的亲属前来要房而引起的纠纷共同生活的亲属都享有公产房屋的使用权,而分居另过的亲属则无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分居另过的亲属前来要房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依照房管政策,公产房屋使用权只能由承租人及与之长期共同生活的亲属享有,而其他的亲属则无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