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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讨债》对超诉讼时间的官司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9-06 16:19  浏览次数:

    我单位与冶金矿产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生效后,治金矿产公司于2个月后为我单位送货10车,总吨数为590吨,价值7万多元。我单位收货后,发现其质量不合格,就在托收货款单上注明收到货不符合国家标准,并拒付货款。对方虽然答应协商解决,但是在1992年6月23日对方在当地某法院起诉。不久,我们向法院反映了我们的意见。可是,现在到1998年3月份了,没有了结此案,也没有开庭和其他任何消息。请问,我们还该不该应诉?
    盛凌臣
    信中的某冶金矿产公司是1992年6月23日在法院提起审诉讼,至今已有8个月时间。我国《民诉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照法律可以看出,你单位的案件并没有在法律规定一审有效期内审理和审结,并且这个案件又不是涉外案件。如果你单位也没有接到需要延长诉讼时间的院长批准的证明,那么你单位可以依法不参加“超诉讼时间”的任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