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接到某演出单位的通知,要求我去领取稿酬。我非常诧异,后来一打听才知道是我前年写的一部作品被这个文艺演出单位所演出,并获得成功。我去函向对方提出此事应该与我协商一下才妥当。这个演出单位来信讲此事可以不先通知。我想问一下,这个文艺演出单位是不是侵犯了我个人的合法权益?
葛海文
首先,从道理上阐述一下。这里涉及到我国法律上的有个“法定许可”问题。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被使用作品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还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信中的文艺演出单位为演出你的作品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从一台戏来看,一个演员的表演虽然仅仅是一个戏的组成部分,同样也付出很大劳动;你的作品已经发表,应当受到保护,但不能永恒化和绝对化,否则会妨碍广大公众获得知识和社会教育。实际上,“法定许可”也是对你行使权利作出的一定限制
为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只要你没有对你的作品发出这样的声明,这个演出单位的做法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你只要查查他们付出的稿酬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金额就可以了。